虚开发票牟小利引来烦 宁波税务部门提醒
[ 2024-02-11 ]     作者: 成功案例

  不久前,第三稽查局接到协查线索,显示宁波市B公司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。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,发现B公司是宁波本地一家主要是做橡胶制品、金属制作的产品的加工型企业,规模不大,年销售额约两三百万元,B公司购进原材料的途径比较少,产品以内销为主,且销售客户集中在宁波市,比较固定。检查人员随即对B公司的购货方逐一走访,调查B公司加工和销售货物的真实性。

  同时,检查人员联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,对B公司的进项情况展开调查。经了解,因为贪图便宜,焦某于2016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,向个体加工店购买了模具,而该个体店没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,导致B公司进项不足。因为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B公司购买的模具无法入账,不能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能列支成本。于是,焦某便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向黄某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价税合计约106万元,其间焦某支付的开票费近10万元。

  “按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构成偷税。”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,对纳税人偷税行为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此案中,B公司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涉嫌偷税,第三稽查局依法对B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合计50余万元,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。此外,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处理。

  税务部门提醒,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专员要增强法治意识,做好风险防控,规范经营,依法纳税,切莫贪图小利走“捷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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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不久前,第三稽查局接到协查线索,显示宁波市B公司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。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,发现B公司是宁波本地一家主要是做橡胶制品、金属制作的产品的加工型企业,规模不大,年销售额约两三百万元,B公司购进原材料的途径比较少,产品以内销为主,且销售客户集中在宁波市,比较固定。检查人员随即对B公司的购货方逐一走访,调查B公司加工和销售货物的真实性。

  同时,检查人员联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,对B公司的进项情况展开调查。经了解,因为贪图便宜,焦某于2016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,向个体加工店购买了模具,而该个体店没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,导致B公司进项不足。因为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B公司购买的模具无法入账,不能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能列支成本。于是,焦某便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向黄某购买了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,价税合计约106万元,其间焦某支付的开票费近10万元。

  “按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构成偷税。”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,对纳税人偷税行为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此案中,B公司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涉嫌偷税,第三稽查局依法对B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合计50余万元,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。此外,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处理。

  税务部门提醒,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专员要增强法治意识,做好风险防控,规范经营,依法纳税,切莫贪图小利走“捷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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