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,2023年5月出售额9万元,均为客户开具了3%征收率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请问我还能享用免征增值税方针吗?我的单个客户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,能否抵扣进项税额?
答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方针的公告》(2023年第1号)规则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依据上述规则,您能够轻松的享用免征增值税方针。但由于您开具的3%征收率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具有抵扣功用,您的客户如为一般交税人,能够凭您开具的3%征收率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。因而,您需求追回已开具的3%征收率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从头开具免税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方能享用免征方针。如无法追回,则需求依照3%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。
往后开具发票时,您在无法确认当月出售额是否会超越10万元的情况下,可先依照1%征收率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。申报交税时,如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,能够在申报交税时进行免税申报,如月出售额超越10万元,能够在申报交税时减按1%征收率申报交纳增值税。
原标题:《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交税人5月出售额9万元,已开具3%的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,能享用免征增值税方针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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